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保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时载明的工伤部位、职业病、因公导致的疾病范围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疾病的诊疗能否享受以及能享受多少工伤医疗待遇。
申请增补工伤部位需要遵循规范流程,对存在增补的事由进行举证,尤其要注意时限和材料准备。
一、申请增补的前提条件
1.时间限制:需在伤残等级鉴定前提出申请,若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续新增部位将无法增补。例如,北京明确规定“伤残等级鉴定前可申请增补”。
2.因果关系:新增伤情需与原工伤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关联,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如“右侧桡神经损害(热压伤后)”等明确关联原工伤的表述)。
二、具体申请流程
1. 向原认定机构提交申请
受理部门:向最初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不可跨区域或向其他机构申请。
程序参照:需按照工伤认定申请的标准流程办理,包括材料审核、调查核实等环节,社保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必备材料清单
核心材料:
书面申请(说明增补理由及新增伤情);
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新增伤情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注明与工伤的关联性,就医时务必主动告知医生工伤史);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与首次工伤认定材料一致)。
3. 审核与决定
社保部门会结合医学证据审核新增部位是否与原工伤直接相关,必要时可能委托医疗机构或专家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若审核通过,将出具增补受伤部位的决定,与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共同作为后续伤残鉴定的依据。
三、关键注意事项
1.避免超期申请
务必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完成增补,否则即使后续出现新伤情,也无法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例如,已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再申请新增“肢体肿胀”等症状将不予受理。
2.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若单位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阻挠申请,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凭仲裁文书单独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
3.争议解决途径
对社保部门不予受理或驳回增补的决定不服,可在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对新增部位与工伤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可要求社保部门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专业鉴定。
四、实操建议
及时就医并留存证据:新增伤情出现后,第一时间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诊断证明需明确标注“因工伤导致”或“与原工伤存在关联”,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主动沟通与跟踪:提交材料后定期联系社保部门查询进度,必要时可要求出具书面受理回执,以防材料丢失或拖延处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