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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劳动争议解决流程中,当事人需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以下是对这一过程的详细阐述。
一、仲裁申请的提交
当事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与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及时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反之,若认为不符合条件,则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三、立案受理与答辩程序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需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再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四、再次强调不予受理情形
需再次强调,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依法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是维护仲裁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一环。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形,申请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庭前调解程序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尝试调解。调解成功时,应制作调解书,明确仲裁请求和双方协议结果,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六、开庭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的核心环节。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同时,为确保公正裁决,设置了回避制度,明确了法定回避事由。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对于专门性问题,仲裁庭可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延期时,需经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仲裁庭可裁决先予执行。
七、裁决程序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环节。仲裁庭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部分事实清楚时,可先行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特定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八、执行程序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义务。申请执行时,需提交申请执行书、身份证明、生效裁决书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九、撤销裁决与起诉程序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若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应裁定撤销。撤销后,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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