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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作为判断工伤认定的基本前提,“工作时间”通常是指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劳动的时间。
职工因工作职责需要,在公司安排下于特定时段因公外出,出差中的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是毫无疑问的合理工作时间。
除此之外,日常工作时段和经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值班等也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是工伤认定中非常重要的因素。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通常指职工因履行劳动职责而处于的工作场所。比如公司提供的固定办公地点,因工作安排处于单位认可的工作场所以及因公外出的地点等。
但由于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做出非常细化的范围限定,因此在实务中,是否属于工作岗位,更多的需要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进行判断。
二、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
法条中仅规定是“突发疾病”,但没有具体列举疾病范围,也没有表示是否包括因长期职业压力导致的疾病突发。从字面含义来看,突发疾病首先要求疾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且在短时间内导致员工死亡。比如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猝死、急性肺栓塞等具有突发性和短时间内可能导致死亡的急性疾病。
三、48小时抢救无效的认定
48小时其实就是针对突发疾病死亡的进一步合理化延伸,也就是说突发疾病想要适用本条款进行工伤认定,无非就是两种情形:
第一种,员工因突发疾病立即死亡;
第二种,员工虽未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规定的本意是确保因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能够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被认定为工伤,但对于48小时的起算点,法条未对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在实务的条款适用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不同的理解。
从条文的逻辑来看,通常以医疗机构的首次确诊时间为起算点。部分地区会从急救车上的抢救记录时间计算48小时。
比如《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就规定: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时,……“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
四、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
根据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解释,员工出差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地点。所以,职工出差途中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也曾明确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