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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值班时突感不适的宿舍管理员,在妻子陪同下回家取医保卡准备就医,却不料在家中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发病、抢救、死亡非连续完整过程”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却接连推翻该结论。
当“工作岗位的身体不适”与“家中的最终死亡”形成时间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劳动者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选择先回家取卡的生活常理,能否突破对“发病-抢救-死亡”机械连续的条文解读?这起行政诉讼的两级裁判,恰恰戳中了工伤认定中“刚性条文”与“柔性情理”平衡的核心争议痛点。
一、基本案情概况
陈某之夫张某荣系公司职工,被派至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从事宿舍管理。2019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张某荣值班时身体不适,由妻子陈某陪同回家,当晚22时30分许在家中突发心源性猝死,急救人员到场后宣布死亡。 陈某向海淀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决定,责令重新处理。海淀区人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张某荣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张某荣值班时的“身体不适”是否达到《工伤保险条例》中“突发疾病”的程度,且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3.张春荣未直接前往医院救治而是回家,是否影响其视同工伤的认定?
三、法律适用解析
核心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五条第二款:海淀区人保局作为社保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2.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法院适用时结合立法目的——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认为对视同工伤的认定应结合个案案情、医学常识及生活常理,而非机械限定“发病-抢救-死亡”的连续过程。
四、裁判要点
1.工作时间与岗位的认定:结合个案实际,张某荣在值班期间,也即工作时间,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发病初始状态即符合条款前提。
2.突发疾病的判断:
·“突发疾病”涵盖各类疾病,无需限定为“紧急危重”的即时状态;
·结合心源性猝死的医学特点,张某荣值班时的身体不适与后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突发疾病的连续过程。
3.就医路径的合理性:劳动者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病情误判,回家取医保卡再就医符合生活常理,不能以此排除视同工伤的认定,需尊重普通人的决策逻辑。
4.立法本意优先:视同工伤条款的设置旨在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裁判时应向劳动者权益倾斜,而非机械适用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