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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这是一起引发用工管理法律思考的劳动争议二审终审案件。
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仅模糊概括违纪性质,始终未明确具体违纪事实与对应适用的规章制度条款。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雇时模糊列明解除事由、诉讼阶段再补充具体事实主张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正当行使内部举报权利,是否足以构成用人单位主张“信任破裂、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法事由?
一、基本案情概况
姬某2018年1月31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商务专家,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1月22日,某公司以姬某存在三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姬某不认可解除理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恢复、继续履行案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求,支持恢复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一审,上诉主张解除合法,且案涉劳动合同已经客观无法继续履行。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某公司解除与姬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合法解除?
2.若认定为违法解除,案涉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
1.举证规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解除合法。
2.解除合法性审查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80号指导性案例规则:审查解除合法性应当以解除通知书载明的事由为依据,不得超出范围采信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解除理由;同时需审查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需遵循比例原则。
3.违法解除后果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证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才可以不支持继续履行请求。
4.不能继续履行认定规则:劳动者正当行使内部举报投诉权利,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丧失信任基础"主张不能履行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符合法定情形。
三、裁判要点
1.某公司的解除通知本身不符合规范:仅模糊概括违纪,未明确姬某具体违纪行为、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条款,程序上存在瑕疵。
2.某公司主张的三项严重违纪均不成立:
激活账户:姬某是为配合公司调查取证才激活账户,无篡改故意;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激活停用黄牛账户需上级审批"有明确制度依据,不构成篡改记录。
泄露记录:姬某发送访谈记录的收件人均为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不构成向外披露公司保密信息,不违反保密义务。
违规进店:姬某进店是为提交病假材料,某公司未举证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程度明显失当,不构成严重违纪。
3.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成立:姬某内部举报是行使正当权利,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仅以"双方丧失信任基础"主张不能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裁判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恢复,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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