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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时间:2026-01-12   访问量:0
<p>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当小区保安在值班时听到抢劫呼救,不顾个人安危上前拦截歹徒,在与歹徒的搏斗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多年前这场见义勇为的义举,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辩。

物业公司认为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而人社局则坚持应“视同工伤”。法律究竟如何界定“维护公共利益”的边界?当工作职责与社会责任碰撞时,工伤认定的天平该如何倾斜?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藏着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深层回答。

一、案例概述

罗仁均系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值班时,听到抢劫呼喊后上前拦截抢劫者,搏斗中从台阶摔倒受伤。2012年6月,罗仁均申请工伤认定,涪陵区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2012年6月13日向罗均仁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均仁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2012年7月20日,罗均仁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

涪陵区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2012年8月9日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6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均仁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涪陵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5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均仁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仍然不服,于2013年7月15日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维持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公司诉求,判决已生效。

二、争议焦点

职工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伤,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视同工伤?

三、裁判要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1. 裁判要点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伤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2. 法律适用分析

核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法院认为,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均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立法精神。

地方性法规支持:《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与上位法精神一致,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

3. 裁判逻辑

法院强调,法律应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罗仁均的行为既保护了他人财产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即使受伤地点非严格工作场所,但其行为本质符合视同工伤的核心要件,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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