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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醉酒情形并非绝对不能认定工伤,但存在严格的法律限制和证据要求。
一、法律层面:醉酒是工伤认定的“原则性排除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醉酒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与工伤保险制度“预防事故”的立法目的相悖。
关键标准:醉酒的认定需依据有权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的酒精检测报告、法院生效裁判),或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中“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标准。
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主张职工“醉酒”,需提供上述法定证据;无充分证据时,不得直接推定醉酒。
二、例外情形:两种可能突破“醉酒排除”的路径
尽管法律原则上排除醉酒导致的工伤,但以下两种情况可能存在认定空间:
1. 醉酒与伤亡无因果关系,且符合工伤核心要件
如果职工的伤亡系“工作原因”直接导致,而非醉酒行为本身引发,可能突破排除条款。
职工因公外出培训期间醉酒,但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如猝死),且无证据证明醉酒与疾病存在直接关联。法院可能认定:只要伤亡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且不属于“个人活动”,即使存在饮酒,仍可能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需优先判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如果醉酒仅为“伴随状态”而非伤亡的直接原因,可能不适用排除条款。
2. 用人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导致“醉酒”事实无法查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需对“醉酒”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未及时固定证据(如未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导致事实不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比如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尸检或酒精检测,仅以“聚餐点酒记录”主张醉酒,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支持工伤认定。
三、实务要点:醉酒情形下工伤认定的3个关键问题
1.“工作原因饮酒”能否豁免醉酒排除?
否定观点:即使饮酒系单位安排的应酬(如陪客户喝酒),只要达到醉酒标准,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例如,职工因工作应酬醉酒后摔伤,法院明确不予认定工伤。
如果应酬中因第三方暴力伤害导致伤亡,可能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单独认定工伤,但需排除醉酒与伤害的直接关联。
2.“事后补证”的效力问题
如果事故发生时未检测酒精含量,事后仅凭监控、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主张醉酒,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3.“视同工伤”情形是否适用醉酒排除?
即使职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如果存在醉酒且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仍会被排除。但需注意:突发疾病的“因果关系”需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举证证明。
四、结论:醉酒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边界”
原则上不认定:只要醉酒被依法确认,且与伤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认定工伤。
例外需满足:
1.无充分证据证明醉酒(如缺乏血液检测报告);
2.伤亡系工作原因直接导致,与醉酒无关联;
3.用人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导致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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