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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社保后,能要回之前发的 “社保补贴” 吗?2025 年新规明确了

时间:2025-09-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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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不少劳动者曾和单位约定 “不缴社保,每月多拿 1000 元补贴”,但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二”),让这种 “看似划算” 的约定有了新说法 —— 单位补缴社保后,有权要回之前发的 “社保补贴”。

一、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的 “三层逻辑”

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直接明确了 “社保补贴返还” 的规则,核心是 “约定无效但补贴需返还”,具体分三层:

“自愿放弃社保” 的约定全无效

不管是劳动合同里写 “每月支付社保补贴,员工自愿不缴社保”,还是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这些约定都因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单位不能以 “员工自愿” 为由拒绝补缴社保,员工也不能以 “自己同意” 为由逃避社保缴纳义务。

员工仍能主张经济补偿

即便存在 “放弃社保” 的约定,只要单位没依法缴社保,员工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 倍月工资,N 为工作年限)。比如员工工作 3 年,月工资 8000 元,仍能拿到 2.4 万元经济补偿,不受 “放弃社保” 约定的影响。

单位补缴后可追回补贴

这是新规的关键:单位按规定补缴完社保(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还要承担滞纳金)后,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发的 “社保补贴”。比如单位每月发 1500 元补贴,发了 2 年共 3.6 万元,补缴后就能要回这 3.6 万元。

二、哪些情况能要回补贴?需满足两个前提

不是所有 “没缴社保” 的情况都能主张返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有明确的 “社保补贴” 约定和支付证据

约定要明确:要么合同里写清 “社保补贴” 金额,要么有员工签字的《补贴签收记录》,能证明这笔钱是 “不缴社保的补偿”,而非正常工资或福利;

支付要实际:单位需提供工资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明补贴确实发给了员工。如果只是口头说 “多给补贴”,没实际支付,或工资里没区分 “社保补贴” 部分,单位没法主张返还。

单位已完成社保补缴

单位必须先向社保部门足额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包括单位应缴的 20% 养老保险、8% 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应缴的 8% 养老保险、2% 医疗保险等),还要交滞纳金,之后才能提 “返还补贴” 的要求。没补缴就直接要补贴,或只补缴了部分费用,都不符合新规要求。

三、实操关键:返还金额、拒绝理由、经济补偿的关系

返还金额:只按实际发的补贴算

单位能要回的钱,以实际支付的 “社保补贴” 为限,不是社保补缴的全额。如果补贴和工资混在一起,单位没法证明哪部分是补贴,可能一分都要不回。

员工不能以 “单位有错” 拒绝返还

哪怕是单位诱导员工签 “放弃社保协议”,只要单位确实发了补贴,且已补缴社保,员工一般不能以 “单位先犯错” 为由拒绝返还。但有个例外:如果单位没发过补贴,或补贴金额远低于法定社保标准,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让单位少要或不要返还。

经济补偿和补贴返还不冲突

员工拿了经济补偿后,不影响单位要回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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