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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职工骑车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在工伤认定的复杂规则中,骑车摔伤的情况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中的关键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明确了骑车摔伤认定工伤的三个核心条件:必须在 “上下班途中”、因 “交通事故” 受伤、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一:在 “上下班途中” 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对 “上下班途中” 进行了细化。“上下班途中” 要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加班后的合理时间也涵盖在内。合理路线则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的合理路线,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认定 “上下班途中” 时,要综合考虑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因素。居住地除了实际居住地,还包括经常居住地。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为了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而稍微绕路,且时间合理,也可能被认定为处于 “上下班途中”。
条件二:因 “交通事故” 受伤的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 “道路” 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 既包含机动车,也有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等。
通常情况下,职工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摔伤,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但具体认定要结合个案情况,比如在小区内部道路骑车摔伤,若该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也可能符合交通事故的认定条件。
条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认定
这一条件的认定依据,首先是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以这些文书为依据进行工伤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在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
从司法案例来看,如果有证据证明职工骑车摔伤是第三方原因导致,比如被其他车辆碰撞,且职工无主要责任,那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是因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像在恶劣天气下仍冒险骑行、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摔伤,往往会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在(2018)皖行终 74 号案例中,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人社局在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不予认定工伤,最终被法院撤销该决定。这表明,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时,人社局有调查核实的职责。
(2023)粤 0308 行初 2298 号案例里,职工骑车时 “车辆侧滑摔倒”,且无第三方参与,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法院予以支持。类似的,在(2020)粤 18 行终 267 号案例中,职工下班途中驾驶电动三轮车自翻摔伤,属于单方事故,职工承担全部责任,不认定为工伤。还有(2019)苏行再 6 号案例,职工在风雨天气骑行时,因未谨慎驾驶撞到路牙摔倒,自身存在主要过失,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同样不认定为工伤。
职工骑车摔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三个条件。职工在受伤后,要及时报警,保留事故现场证据,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充分证据,以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准确认定。工伤认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了解这些条件和流程,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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