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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5-04-30   访问量: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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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指特定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预先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待遇后向责任方追偿的机制。该制度通过构建风险共担与权益保障的双重机制,强化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要件、操作流程及待遇范围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适用要件的理解

先行支付制度的启动需满足双重条件:

1.用人单位存在未参保事实,但该事实特指已办理参保登记后欠缴费用的情形,不包括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完全未参保状态;

2.用人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流程

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核查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费用合规性及用人单位支付能力。

支付: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追偿:对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偿还。

四、先行支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同时,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制度化设计平衡了工伤职工权益保障与基金安全运行的关系。其核心价值在于突破传统“先认定后支付”的被动模式,构建起快速响应的应急保障机制,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为及时有效的权益救济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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