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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试用期是“一次性门票”,还是能“无限续杯”?

时间:2025-01-23   访问量: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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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离职三年后,我被老东家重新挖回,入职时HR说:‘岗位升级了,得重新试用。’这合理吗?”

试用期被《劳动合同法》贴上“仅此一次”的标签,但现实中,企业常以“岗位变化”“间隔期长”为由,对返聘员工二次试用。这种操作是“合理变通”,还是“违法试探”?

本文将揭开法律真相,告诉你:试用期的“一次性”原则。

法律铁规:试用期是“不可逆选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中有三个关键点:

“同一”的绝对性: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未变,无论岗位、职级如何调整,试用期只能“首秀”;

“试用期”的封闭性:即便首次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返聘时也不得“补票”;

“例外”的真空性:法律未赋予任何特殊情形豁免权,包括“岗位差异大”“间隔超十年”等。

企业“花式抗辩”与法律“无情打脸”

面对劳动者维权,企业常抛出以下理由,但法律均不认可:

“上次没约定试用期,这次补上”

错!试用期是“非累积权利”,放弃即永久失效。

“岗位从技术转管理,必须重新试用”

错!岗位性质变化属企业内部调整,不影响劳动关系同一性。

“离职超过5年,等于新人”

错!劳动关系的“同一性”与时间间隔无关,只看主体是否一致。

劳动者“破局”指南:两步反制多次试用

第一步:拒绝签字,明确反对

若合同中含试用期条款,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

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留存沟通记录,避免“默认同意”。

第二步:收集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劳动合同:标注违法试用期条款的合同文本;

工资条:注明“试用期工资”的凭证;

解雇通知:载明“试用期不合格”等表述的文件。

企业合规路径:返聘员工如何“安全考察”?

禁止二次试用,不代表企业无法评估返聘员工。合法替代方案包括:

缩短合同期限:签订短期合同,期满后决定是否续签;

设定绩效目标: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外的考核指标与退出机制;

强化背景调查:返聘前多维度评估员工历史表现与岗位匹配度。

法律对试用期“一刀切”的背后,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护。企业若将试用期异化为“廉价试错工具”,必将付出更高代价。试用期制度的本质,是建立劳资信任的“过渡桥”,而非企业单方的“筛选器”。法律以“一次性”规则封堵漏洞,既保护劳动者尊严,也倒逼企业提升管理效能。

记住:

对劳动者:你的试用期是“限量款”,跳槽返聘也不“补货”;

对企业:想用“二次试用”降成本?法律成本只会更高!

返聘不是“重新开始”,

试用没有“再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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