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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是一个频繁遭遇且至关重要的环节。由于当前各用人单位的薪酬体系纷繁复杂,不同补助与补贴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间争议的焦点。具体而言,这些补助与补贴是否应当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之中,需要我们从法律与实践两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在理论层面,劳动者的工资本质上是对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种回报。然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工资构成的详细规定并不明确,这增加了实践操作的复杂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在获得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认定提供了权威依据。该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由六个核心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该规定还详细阐述了这六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为后续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该规定第八条,津贴和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旨在补偿职工因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而产生的成本,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额外费用。此外,还包括为应对物价变动,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受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而言,津贴通常包括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等,以补偿职工在特定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的额外付出。补贴则主要用于抵消物价上涨对职工生活的影响,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然而,并非所有形式的补助与补贴都应计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了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和范围。根据该解释,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待遇,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在特定条件下)、取暖补贴、洗理费等,均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这一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明确了劳动法中“工资”的具体定义,并排除了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此外,财政部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对工资的外延进行了进一步界定。根据该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若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则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对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部分,相关支出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同时,企业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也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具体情境,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组成和总额。对于用人单位发放的补助与补贴,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其性质。例如,对于住房补贴的处理,需考虑各地的房改政策差异。若住房补贴为专款专用,且劳动者无法自由支配,则一般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反之,若住房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且劳动者可自由支配,则可考虑将其纳入工资总额。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确定劳动者工资总额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政策导向以及具体情境,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