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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更换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累计签订次数?

时间:2024-12-25   访问量: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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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帮帮法务


近年来,因企业重组、股权变更或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主体更换现象频频发生,与此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也逐渐成为劳动争议中的热点。

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应累计计算的问题上,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法律背景及理论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两次,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就业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后,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签订次数是否应累计,尚未有明确法律条文予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指出,用人单位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继续履行。这一条文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延续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未涉及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累计的问题。

因此,该问题的解决需结合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以及劳动合同连续性的理论来进行分析。

是否累计的关键判断点

用人单位主体更换后是否需要累计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关键在于以下几个因素:

1. 主体变更的法律性质

主体变更分为形式上的变更和实质上的变更。形式上的变更,如公司名称更改或股东变更,并未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律人格,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应视为继续履行,签订次数自然累计计算。而实质上的变更,如企业分立、合并或整体转让,则可能涉及新法人主体的介入,此时需要进一步分析劳动合同的承继性。

2. 劳动关系的连续性 

如果新主体在事实上延续了原用人单位的业务、人员、岗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要素,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连续性未中断,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累计计算。

3. 劳动合同续签的形式和内容

如果新主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仅是主体名称或盖章发生变化,则该签订行为多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但如果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较大调整,则可能不视为原合同的延续。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一)累计签订次数的支持意见

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支持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累计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劳动关系的延续性 

某些案件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主体更换仅为形式上的变更,实际并未影响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如,在企业合并或分立情形下,新单位承继了原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效力得以延续,因此签订次数也应累计。

2. 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更换主体规避法律义务。如果劳动合同次数不累计,则可能削弱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益,违背立法初衷。

(二)不累计签订次数的支持意见

也有部分裁判意见认为,主体变更后不应累计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其理由包括:

1. 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新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新的法律主体和合同关系,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次数不应自动累加至新单位。这种观点主要基于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2. 劳动合同内容的重新约定

如果新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例如薪资、工作岗位等内容均发生变化,则可以认定劳动者与新主体之间为新建立的劳动关系。

问题解析与实践建议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主体更换后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累计计算,可从以下几点分析:

1. 区分主体更换的类型 

对于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法人主体更替的情形,劳动合同应视为连续履行,签订次数自然累计。对于因分立、合并等导致法人主体实质性变更的情形,则需结合劳动关系是否延续、劳动者工作条件是否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

2. 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更换主体的行为具有规避法律之嫌,如频繁更换主体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认定签订次数累计。

3. 合同约定的明确性

建议企业在主体更换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合同是否延续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方式,避免争议。

4. 灵活调整企业用工方式 

对于存在主体变更计划的企业,可考虑通过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聘用的方式,规避签订次数累计的争议。同时,应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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