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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什么是“医疗期”?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时间:2024-12-11   访问量: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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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简话讲法

在实践中,员工因疾病或工伤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同时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帮助企业和员工更好地理解并遵守。


一、关于医疗期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1、什么叫医疗期?
答: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的法定期限:
1) 医疗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累计结算的标准: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的工资如何支付?(虽是单位自治的部分,但法律有最低底线规定)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医疗期内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通知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因公司重大情势变更等原因裁员时,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1、什么叫停工留薪期?
答: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多久?
答: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如何?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通知后,辞退劳动者。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在依照法定情形和程序裁员时,不得裁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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