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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不论何时,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咨询最多的永远都是,能不能赔,赔多少。劳动关系的解除就像劳动关系的建立一样,是非常平常的事。但是解除方式的不同,它所带来的赔偿形式也不同,接下来就让我为大家一一解析。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过错行为,只要收到劳动者书面通知,员工的辞职要求就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要在30日内,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绝大多数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属于此种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第三十八条究竟规定了哪些情形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经济补偿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无过失,而劳动者存在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可量化的违规行为,才能依据该条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就不仅仅只是经济补偿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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