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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但并非所有的情形都适用,以下十种常见情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1、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主动辞职的权利,但这一行为是基于个人意愿的选择,而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双向选择性和劳动者自主权。
2、试用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者若发现岗位不适合或个人原因需离职,仅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获得经济补偿。这既保障了劳动者的灵活就业权,也体现了试用期作为双方相互考察期的特点。
3、试用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用人单位能够筛选出适合岗位的人才,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4、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尊重和维护企业纪律的重要性。
5、多重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本条明确了当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这种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这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用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6、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这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这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8、足龄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个人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终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前提下提出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劳动合同续订的自愿性和公平性。
10、双方协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是因为该行为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且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额外负担或损失。这一规定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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