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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 9 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根据通知,江苏将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 号)和本通知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 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 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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