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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薪人薪事企小薪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17日,尚某到公司从事烘焙区售货员工作。 2025年7月18日,尚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发送短信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尚某离职前12个月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为1973.51元/月。 另查明,尚某应发工资由实发工资和社保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尚某离职前12个月社保个人缴费总额为4238.31元。 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包含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费)计算?
一审判决:经济补偿按实发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 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973.51元/月×2.5月=4933.78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尚某经济补偿金4933.78元。
提起上诉:经济补偿金应按应得工资计算
尚某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 该部分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应计入计算基数。 公司答辩理由:尚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应发工资具体数额,一审以银行流水的实发工资计算基数正确。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错误,经济补偿金应按应发工资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故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以尚某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二审已查明的尚某应发工资的数据,并结合尚某的工作年限2年5个月,经济补偿金应按2.5个月工资计算。 尚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应为2326.7元×2.5个月=5816.76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某经济补偿金5816.76元。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9日 案号:(2026)辽03民终550号
实务要点
1. 经济补偿金基数必须为“应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即应发工资),而非银行流水显示的“实发工资”。 2. 代扣代缴部分应计入基数 劳动者个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均属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必须予以包含。 3. 企业合规操作指引 用人单位在核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切勿图省事直接采用银行转账的实发金额。应严格按照工资表上的“应发合计”金额进行前12个月的平均数核算,避免因基数计算错误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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