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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薪人薪事企小薪
案情介绍
农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自2012年11月1日起入职广西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职期间公司为农某缴纳了社保。
自2014年11月1日起,公司与农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向农某发《通知》,以农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农某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十五年。
农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农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本案中,农某在公司处从事宾馆服务工作,于2023年11月3日年满50周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农某在职期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某缴纳了社保,因此公司对农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过错。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与农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农某要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待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农某上诉主张,公司在明知我的年龄以及其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仍然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于2023年11月3日年满50岁,仍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单方面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签无固定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待遇,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公司以农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与农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但因双方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农某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故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关于因农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向农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565.79元。
申请再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不属于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公司申请再审称,农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与农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农某在职期间,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农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其自身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因,并非公司过错。
再审判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农某在公司处从事宾馆服务工作,于2023年11月3日年满50周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农某在职期间,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公司对农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过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与农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农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
二审判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令公司向农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再审判决如下: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日期:2026年3月4日
案号:(2026)桂民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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