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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能否抵扣工伤待遇?

时间:2026-03-2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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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遭第三人故意伤害致十级工伤,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侵权人处获得了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全额人身损害赔偿;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先行垫付三万七千余元医疗救治费用后,主张将该笔垫付款从自身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中抵扣,看似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能避免劳动者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构成不当得利,可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主张,为何最终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的垫付款救济路径,究竟是卡在了程序规则还是实体法律适用上?

一、基本案情概况

杜某2022年7月入职烟台某公司任保洁员,公司未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3月杜某工作时被第三人王某捅伤,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人社局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前杜某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侵权人王某处获得了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全额损失赔偿。之后杜某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因杜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杜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向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医疗费等损失已经由第三人赔偿,驳回了杜某该部分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已经垫付了37579元医疗费,要求从应付的工伤待遇中抵扣该笔款项,认为一审未处理该问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为: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在劳动者已经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全额医疗费赔偿、且一审未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支付责任的情况下,该垫付款是否应当在用人单位应付的其他工伤待遇中予以抵扣?

公司方观点:垫付医疗费是出于先行救治义务,不代表放弃权利;劳动者已经从第三人处获赔医疗费,不抵扣会导致劳动者双重获偿,违反损害填平原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抵扣。

杜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法律适用分析

1.公司方请求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损害填平原则、《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则,主张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应当抵扣,避免劳动者超额获利。

2.二审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范围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判决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

1.本案一审原告是杜某,其诉请仅包括主张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公司主张的垫付医疗费返还/抵扣请求,本身超出本案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本案应当审理的范畴,二审不予处理。

2.一审对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工伤待遇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二审最终判决:驳回烟台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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