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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索赔案。
电焊工工地作业时坠落受伤,因用工的建筑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电焊工将建筑公司、发包项目的商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双方从入职时间、工资标准打到责任承担,陷入长达三年的仲裁诉讼拉锯。
面对建筑业零散用工、事后补签合同的普遍行业惯例,结合人社部专为建筑业工伤处理出台的专门规则,法院该如何平衡用工主体的管理利益与农民工的工伤生存权益,建设单位工伤连带责任的法定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一、基本案情概况
赵某甲作为农民工进入某建筑公司,在某商业公司发包的北京大兴某工程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某建筑公司未为赵某甲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7月31日赵某甲在工作中受伤,经两次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确认构成工伤七级伤残。
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待遇、工资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赵某甲仲裁后不服裁决起诉,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甲、某建筑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某商业公司认可一审判决。
二、核心争议焦点
1.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争议:赵某甲主张2020年4月8日即建立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主张双方2021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才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间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2.工资标准争议:赵某甲主张日工资为350元,某建筑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165元,工资标准是所有工伤待遇、经济补偿计算的核心基础。
3.各项费用认定争议: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当延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
4.责任承担争议:赵某甲主张某商业公司违法发包,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建筑公司主张某商业公司发包合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商业公司主张自身为合法分包,无需承担责任。
三、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1.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证据为准
劳动合同记载的入职时间与实际证据不符的,采信实际用工证据:法院结合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2020年6月即向赵某甲支付劳动报酬、证人证言,认定入职时间为2020年5月1日,不支持赵某甲主张的2020年4月、也不支持某建筑公司主张的2021年3月;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为用人单位收到赵某甲仲裁解除通知的2022年12月9日。
2.工资标准:以实际履行标准为准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用工标准不符的,采信实际履行标准:赵某甲与工友均证实日薪350元,法院采信该标准,按月法定计薪天数21.75折算月工资,不支持赵某甲按自然月30天折算的主张,也不采信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165元。
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支付差额
2020年5月用工,2021年3月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建筑公司主张诉求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4.工伤责任:建设单位仅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停工留薪期: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最长认定12个月,期满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待岗标准支付生活费;
护理费: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安排护理,但未举证证明,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需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责任划分:依据人社部103号文,某商业公司仅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承担连带责任,不对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非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既不支持赵某甲要求全案连带的主张,也不支持某建筑公司主张某商业公司无需担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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