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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赔误工费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还能再要吗?

时间:2026-01-1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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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已从侵权方获赔误工费3800元——当吴江某纺织公司员工周某坤据此主张35天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公司却以“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为收入损失,属重复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劳动仲裁与法院一、二审均支持了周某坤的请求,明确“两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兼得”。但争议的核心仍悬而待解:当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指向同一“收入损失”时,法律为何允许“双重获赔”?这背后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还是对不同救济途径的边界厘清?

一、基本案情概况

周某坤2015年10月入职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佳帆公司”),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7月9日,周某坤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多处挫伤,住院及门诊治疗后,医疗机构开具总计35天的休假证明。经交警调解,周某坤从事故对方处获得误工费等赔偿3800元。

2018年10月,周某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2月鉴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4月,周某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仲裁裁决佳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

佳帆公司不服,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和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被告周某坤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还是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因被告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款项,故不能因为两者名称不同,因同一受伤事实,误工费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又在工伤中再次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显然与不再重复赔偿原则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二审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周某坤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误工费赔偿,是否还能同时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佳帆公司主张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为“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减少”,属重复赔偿,不应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法院判定的法律适用

1.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兼得

法院认为,两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误工费属民事侵权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律未禁止同时享受。佳帆公司主张“重复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认定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休假证明,确定为35天。

工资标准:双方对工资存在争议(佳帆公司主张5000元/月,周某坤主张8000元/月),因佳帆公司未提供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承担不利后果,采纳周某坤主张的800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8000元/月÷30天×35天)。

3.其他工伤待遇

因佳帆公司已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周某坤构成十级伤残且解除劳动关系,佳帆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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