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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员工在 48 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一直是司法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角度展开专业分析。
一、典型案例:放弃治疗后的死亡认定争议
曾某系广东某公司食堂员工,2014 年 10 月 3 日下班后突发晕倒,送医诊断为 “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形成”。次日晚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并办理自动出院,曾某于发病后 48 小时内在家中死亡。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曾某死亡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关键证据链显示:同事证言证实曾某工作时已出现头晕不适,医院记录与调查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发病与工作时间、岗位存在关联性。
二、法律争议焦点:放弃治疗是否影响工伤认定要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属放弃治疗导致的 48 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视同工伤” 条件。该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规范解释看,该条款的构成要件为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与 “48 小时内死亡”,并未将 “抢救措施完整性” 或 “放弃治疗” 作为排除条件。司法实践中,只要突发疾病与工作场景存在关联性,且死亡结果发生在 48 小时内,即便存在家属放弃治疗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现行规定的司法适用困境
(一)“48 小时时限” 的机械性缺陷
该时限规定将工伤认定简化为时间标准,忽视疾病与工作原因的实质关联。如本案中,曾某的工作强度与脑出血的因果关系未被纳入考量,仅因发病时间与死亡时限符合规定即认定工伤,可能偏离 “工作原因” 这一工伤认定核心要件。
医学实践中,疾病发展速度因个体体质、病理类型而异。48 小时的硬性标准可能导致 “同病不同认定”:超过时限死亡者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实质公平难以保障。
(二)“抢救无效” 的认定标准缺位
现行法未明确 “抢救无效” 的医学判断标准,实践中依赖医疗机构结论。当家属放弃治疗时,“放弃治疗” 与 “抢救无效” 的法律界限模糊:
用人单位常主张放弃治疗中断了 “抢救” 进程,否定 “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构成;司法机关则倾向于认为,条例未排除放弃治疗情形,只要死亡结果发生在 48 小时内,即可认定为工伤。
(三)道德伦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
48 小时时限导致 “死亡时间决定工伤认定” 的畸形逻辑,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家属为获取工伤赔偿,可能在 48 小时内主动放弃治疗;
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可能通过医疗手段延长死亡时间超过 48 小时。
这种冲突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劳动者权益” 的立法初衷,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四、司法裁判的核心逻辑:关联性优先原则
本案中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发病场景关联性。
曾某的同事证言、医院记录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岗位已出现发病征兆,符合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的要件。
尽管存在家属放弃治疗,但死亡结果发生在发病后 48 小时内,符合条例规定的时间要件。法院认为,条例未将 “放弃治疗” 作为排除情形,故不影响工伤认定。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对 “形式要件优先” 的倾向,即在证据能证明发病与工作场景关联的前提下,优先适用 48 小时时限标准,而非实质审查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