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及劳动力市场结构变化,超龄劳动者群体规模持续扩大。这类群体因返聘或未完成退休手续继续参与劳动的情形愈发普遍,其用工风险特征与适龄劳动者存在显著差异,完善工伤权益保障机制已成为劳动法治领域的重要课题。
针对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现行法律框架依据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形成差异化处理规则。对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原则上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此类争议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但需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已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情形下,工伤事故处理应突破劳务关系框架,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例外情形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独立性,其适用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要件。
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领域,司法实践存在三种代表性裁判路径:
第二种观点坚持劳务关系定位。该路径强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此后用工关系应纳入民事雇佣范畴调整。在此框架下,工伤赔偿责任承担需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第三种观点创设特殊劳务关系规则。该主张虽认同用工关系性质为劳务关系,但要求参照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特殊责任机制。其核心依据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专项答复,明确超龄农民工因工伤亡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
在责任承担具体规则层面,已参保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遵循"参保即覆盖"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即便劳动者已超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情形,司法实践形成双重裁判标准: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未享受待遇人员,则根据劳动者身份差异采取区别化处理。
上述规则体系折射出我国劳动法治在应对老龄化挑战时的价值取向:在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间寻求动态平衡,通过弹性法律解释技术实现制度包容性发展。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侧重维护既有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对于未享受待遇人员,则通过实质性要素审查(如农民身份、参保情况等)构建特殊保护通道。这种差异化处理机制既尊重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标准,又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扩展适用填补保护空白,形成"劳动关系+特殊劳务关系"的双轨制保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