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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给付双倍工资?不一定!

时间:2025-01-10   访问量: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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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提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用人单位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实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条款的立法初衷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已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理解。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司法界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只要用人单位未能在客观上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然而,随着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立法精神的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第八十二条的适用已不再单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为依据,而是更加注重区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而这一处理的核心原则就在于,只有当用人单位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关键在于考察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履行了主动义务,且该主动义务应在用人单位可控范围内。以下列举几种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过错情形,以供参考:

一是用人单位提供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签名后收回,待日后发生纠纷时再填写具体内容。此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具有主动权,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诸如入职告知书、岗位责任书、薪酬确认书等书面文件,但这些文件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若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标准,即未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明确反映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则不能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四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并未表示异议。对于此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第二种观点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认同。只是在具体处理时,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例如,有的地区会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而有的地区则认为,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之日,无需再给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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