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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史小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一)医疗待遇1、医疗费。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中的误工费实际上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其计算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原则,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或者职业病确诊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三)生活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
1、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3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退休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6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3、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布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4、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3.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3.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6.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为:51821*20=1036420元)6.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供养亲属抚恤金。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综上,根据工伤金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有几个方面标准:工伤职工平均工资: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护理待遇、丧葬补助金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亡
根据工伤赔偿义务主体,主要分两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需要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七级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配置辅助器具、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产生的护理费、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七级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