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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存在加班费?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时间:2024-12-02   访问量: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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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加班费的存在是以工时制度为基础框架,其计算方式与具体实施的工时制度紧密相关。我国当前实施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度,每种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规则各有差异。

标准工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1995年国务院对周工作时间的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缩短至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调整为40小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义务,而第四十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必须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综合上述法规,标准工时制度可概括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工作模式。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八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延长工作时间时需严格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均适用。

不定时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因其工作性质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因工作性质特殊,也适用此制度。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需通过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该规定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因此,在不定时工时制度下,不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依据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中的连续作业职工,以及地质勘探、建筑等行业中的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制度允许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需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延长工作时间时,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第六十七条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时,视为正常工作;若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则需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但休息日加班费不适用。因此,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存在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而休息日加班费则不存在。

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则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具体计算如下:

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200%(注意,此计算在标准工时制度下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不适用);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式为:(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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