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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搬迁一定要给员工补助?给多少合适?

时间:2024-07-30   访问量: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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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薪人薪事企小薪

关于企业搬迁,员工是否能拒绝,如果拒绝相关法律后果如何,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问题。


但对于企业而言,为了降低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一定要给员工作相应的补贴,至于要补贴多少,并没有规定,具体可参考后面附上的最高院的公布案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第二点第(三)项规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般要求没有造成明显的影响,且有补贴等,员工则不得拒绝。至于多少钱合适,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较低的补贴,能实现公共交通成本覆盖的,可能就会被认为合法了。


我们看一下最高院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搬迁,企业增加了50元的交通补贴,进而认为合理。不过也要注意的是,搬迁的距离不远,只有4.7公里。

三、最高院指导案件:吴继威与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总第287期)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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