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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9/content_6901383.htm
《条例》有什么新变化?有哪些重点需要大家关注的?今天,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2023年12月1日
社保新条例正式执行
《条例》共7章63条,其中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
具体变化可以查看下图:
简单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正式执行优化了社保经办流程,减少了办事环节,给参保人员最大程度的便利。
注意!
这些社保红线千万别碰
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中多次提到社保基金监督措施。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结合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保违法违规行为面对的不仅是监察稽核,还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综合来看,这些社保行为千万不要有了:
一、欺诈骗保
·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 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